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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采暖费补贴有望按月发放

沈阳日报  作者:郭宏颖  2013-11-26 09:38

[摘要] 11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涉及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测温退费、看天儿供暖等诸多百姓关注的供暖问题。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进入审议阶段

采暖费补贴有望按月发放

11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进行次审议。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涉及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测温退费、看天儿供暖等诸多百姓关注的供暖问题。

关注一:

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

《条例(草案)》对推进采暖费补贴制度改革进行了规范,规定个人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每年的采暖费补贴一次性或按月发给职工,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供热单位不得以拖欠陈旧采暖费等任何理由,拒绝收取当年采暖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

关注二:

温度不达标按日退钱

《条例(草案)》规定:卧室和客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在24内采取改进措施。如果48内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采暖费标准的两倍(或以上)退还给用户。供热单位和用户如果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24内,供热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和责任方。

关注三:

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看天供暖也明确写入《条例(草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未经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专款用于发生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无故停供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用户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等,以保证供热企业和采暖用户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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