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很多人为了规避购房限购政策或者得到单位分房而采取假离婚的形式,但有时却假戏真做,后变成了真离婚,那通过假离婚而得到的房子归谁 呢?我们来看看下面一个真实案例。
很多人为了规避购房限购政策或者得到单位分房而采取假离婚的形式,但有时却假戏真做,后变成了真离婚,那通过假离婚而得到的房子归谁 呢?我们来看看下面一个真实案例。
张女士和丈夫马先生在2003年7月,所在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按照当时单位的住房政策,无房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购一套住房,而张女士和马先生因已有住房,不具备申请资格,经过双方再三商量之后,决定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原有房屋归张女士居住使用,由马先生取得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同年8月12日,张女士与马先生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纷。
2004年1月,马先生成功购买了一套面积约11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并交纳40万元购房款。新房下来之后,张女士与马先生喜滋滋地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并随后入住。
在离婚后因担心单位发现,也一直不敢与马先生复婚,多年来双方相安无事。岂料2014年夏天,马先生结识了一个离异的女人,二人正准备结婚。
2015年5月,张女士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马先生购买的房屋,将一半的使用权归自己 。而马先生表示,房屋是离婚后自己出资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的,不同意进行分割。
终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名下的房屋系其与张女士离婚后,个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购房款所得,并非与张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取得,依法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外,张女士与马先生在离婚案件中已经明确载明双方财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现张女士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离婚后所购的房屋产权已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属于房产证上署名的一方,所以想要通过假离婚形式购房的人来说要考虑清楚风险,还要及时复婚,以免夜长梦多。
推荐阅读
扫一扫,了解更多房产资讯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