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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业主拒交物业费被起诉

辽沈晚报鞍山版  2013-04-25 10:40

[摘要] 家住铁东某住宅小区的李先生,由于房屋漏水,拒交2012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经铁东法院调解,李先生一次性补交了2200元物业费和电梯费。

家住铁东某住宅小区的李先生,由于房屋漏水,拒交2012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经铁东法院调解,李先生一次性补交了2200元物业费和电梯费。

李先生说,他不交物业费,是因为房子去年漏水。“我去年就向物业反映房子外墙漏水严重,窗户滑道损坏。他们答应帮忙联系维修,可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李先生说房子漏水问题解决了,自己就会去交物业费。“房子已经过了保修期,作为物业,我们只能是沟通协调。 ”物业公司解释说,业主李先生共拖欠2012年度物业费、电梯费等共计2200元。物业公司只好把李先生起诉到法院,催缴物业费。

经过铁东法院民三庭调解,业主李先生一次性将拖欠的2012年度物业费及电梯费交齐,物业公司亦同意放弃对李先生滞纳金的诉求。

据统计,2010年以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立案案由中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2012年所审结案件当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百分之三十。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绝大多数涉诉的业主混淆了房屋质量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关系。如房屋漏水应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业主应当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权利;如果已经超过房屋保修期,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维修资金对房屋进行维修。不能简单的以不交物业费、电梯费等行为对抗物业公司。《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住宅的屋面防水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管房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物业公司的所提供的维修服务一般只包括房屋的公共部位,而业主室内部分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如果双方对是否为公共部位发生争议,可以由合同约定或经法院及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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