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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12春季房屋交易展示大会优惠政策细则

房天下  2012-02-16 09:00

[摘要]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定于2012年3月7日至3月11日举办鞍山市2012春季房屋交易展示大会,现将本次房屋交易展示大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搜房网讯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定于2012年3月7日至3月11日举办鞍山市2012春季房屋交易展示大会,现将本次房屋交易展示大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1、2012年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个人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网点并缴纳契税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给予契税补贴。

2、适用范围

(1)个人购买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网点,可以享受到本届房展会契税补贴的优惠政策。

(2)签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全额购房款发票并缴纳契税的时间需在2012年1月1日至3月11日之间。

下列情形不享受本次房展会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1)所购的新建商品房用途为非商品住房和商业网点,如写字间、车库、车位、仓储、厂房等;

(2)二手房、回迁房、集资建房、公有住房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

(3)2012年3月7日前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3、契税补贴的原则

(1)本次房展会优惠政策中契税补贴优惠的资金额不得超过应当交纳的契税总金额。

(2)已享受以往房展会优惠政策的购房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次房展会优惠政策。

4、发放办法

(1)符合本次房展会契税补贴政策的购房人,就近到铁东、铁西、立山的办证大厅契税补贴窗口领取契税补贴。已经将房屋交易契税及维修资金交付给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公司代为缴纳的购房人,到担保公司指定窗口领取补贴。

(2)购买新建商品房领取契税补贴需提供下列要件:全额购房款发票(结算发票、预收款发票均可,但必须交齐全款,且预收款发票至少有一张在2012年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的原件和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认证单(原件)、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红、蓝两联,原件)、领款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二、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网点并于本届房展会期间缴纳维修资金的,按维修资金应缴数额的70%收取,缓交30%。

2、适用范围

(1)2012年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网点,且在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取得全额购房款发票,并于本届房展会期间缴纳维修资金的,持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款发票,可按维修资金应交缴金额的70%交纳,另30%缓交。

(2)签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全额购房款发票的时间需在2012年1月1日至3月11日之间。

下列情形不享受本次房展会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1)所购的新建商品房用途为非商品住房和商业网点,如写字间、车库、车位、仓储、厂房等;

(2)二手房、回迁房、集资建房、公有住房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

(3)2012年3月7日以前已交纳维修资金的。

已享受以往房展会优惠政策的购房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次房展会优惠政策。

3、发放办法

(1)办理享受维修资金政策手续的购房人,就近到铁东、铁西、立山的办证大厅维修资金窗口办理。

(2)办理享受维修资金政策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要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届房展会办理享受维修资金政策手续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

三、动迁户购房优惠政策

1、补贴范围

凡在铁东、铁西、立山、高新区国有土地上由政府实施的拆迁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动迁户购房补贴:

1、尚未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于2012年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商业网点的;

2、已经签定产权调换协议但尚未安置,在2012年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可以变更为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网点的。

2、具体补贴数额

动迁户购房除按建筑面积享受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外,还可对应享受以下补贴:

(1)购买市政府所属的市房屋储备中心和市城投开发公司新建商品房的,按应享受补贴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50元;

(2)购买其他项目新建商品房的,按应享受补贴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0元。

上述“应享受补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

(1)动迁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的,按政策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2)动迁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少于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动迁户购房的补贴面积的确定

按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确定:正常户型按单室46㎡、双室56㎡、叁室75㎡计算;扩大安置面积不足6㎡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增加6㎡计算补贴面积;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给补贴,不含政府还建高层所赠送的5㎡、6㎡、8㎡。例如:原拆迁面积为36㎡单室,按政策规定还建46㎡单室,则动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以后,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在46㎡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补贴,超过46㎡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补贴。

4、申领补贴的程序和材料

由购房者本人向所在区征收局提出书面变更安置方式的申请,经所在区征收局批准后,原协议作废,另行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

购房者本人于2012年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在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商业网点后,向所在区征收局申领购房补贴的时候,需要提供以下5个要件: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权证复印件;货币化安置协议书复印件;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有效时间内新建商品房购房地税发票复印件。

变更货币化安置协议时,按所在地块拆迁时点货币化安置的价格执行。

被拆迁人的租房费自变更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停发。

凡是符合发放条件的,从申领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到位。

四、购房者优惠政策

2012年2月7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所有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网点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给补贴。

1、办理购房补贴认证的程序

(1)在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商品房买卖意向后,由开发企业为购房人出具加盖公章的《购房补贴申请表》,并由购房人签字。

(2)购房人持《购房补贴申请表》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购房补贴登记认证窗口”办理登记认证手续,经认证并加盖“购房补贴认证专用章”后生效。《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认证窗口留存一份,另一份由购房人返给开发企业,作为享受购房补贴的凭证。

(3)购房人持经认证的《购房补贴申请表》返回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为了方便购房人享受购房补贴,对于2012年2月7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所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由开发企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先行垫付购房补贴。

(2)对于2012年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符合条件的动迁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领取上述补贴以后还需到所购商品房所在区征收局办理动迁户购房补贴申领手续。

3、特殊要求

(1)本届房展会期间组织让利活动销售的商品房以及推出的特价房均按上述办法享受购房补贴的优惠政策。

(2)要求所购商品房的购房定金(或首付款)、全额购房款、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证明等均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的方可享受购房补贴的优惠政策。

五、开发项目开工优惠政策

凡在2012年2月和3月新开工的开发项目,经审核确认确已开工并缴齐配套费的,按新缴纳配套费数额的20%予以补贴;凡在2012年4月新开工的开发项目,经审核确认确已开工并缴齐配套费的,按新缴纳配套费数额的10%予以补贴。2012年5月以后开工的开发项目不享受补贴。新缴纳配套费时间自2012年2月10日起,配套费构成包括六项共计148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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